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章號
Cap. 625
版本日期
條文數
1035
第1條導言
第1條簡稱及生效日期

(1) 本條例可引稱為《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2) 本條例自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1條

本條例可引稱為《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第2條

本條例自醫務衞生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第2條釋義

(1) 在本條例中 ——

(2) 在本條例中 —— (a) 如從某醫護接受者的某項資料或資訊中,可確定該接受者的身分,則該項資料或資訊屬;及

(b) 如從某醫護接受者的某項資料或資訊中,並不能確定該接受者的身分,則該項資料或資訊屬。

(3) 在本條例中,提述專員指明的格式,即提述專員根據指明的格式。

第1條
第a條

就相關醫護提供者而言,指根據給予的同意;或

第b條

就認可非香港公共健康紀錄系統而言,指根據給予的同意;

第a條

該接受者的索引資料;

第b條

該接受者的健康資料;

第c條

專員認為對醫健通系統的妥善運作屬必要的、該接受者的任何其他資料或資訊;

第a條

訂明醫護提供者;或

第b條

認可非香港醫護提供者;

第a條

衞生署;

第b條

醫院管理局;

第ba條

基層醫療署;

第bb條
第1條

特區政府;

第2條

醫院管理局;或

第3條

醫管局附屬法團;或

第c條

登記醫護提供者;

第a條

指明的人;或

第b條
第1條
第A條

特區政府;

第B條

醫院管理局;或

第C條

醫管局附屬法團;或

第2條

受聘於根據指明的醫護提供者;

第a條

該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不論生父與生母是否有婚姻關係);

第b條

該子女的領養父母,而有關領養是根據法律作出的,或是獲法律承認為有效的;或

第c條

該子女的繼父或繼母;

第a條

該接受者的健康狀況,或提供予或將會提供予該接受者的醫護服務;或

第b條

(如適用的話)某項維持生命治療,而該項治療是在該接受者的預設醫療指示的某項指令中,述明是不得向該接受者提供的;

第a條

就某醫護接受者而言,指該接受者根據,登記為登記醫護接受者;

第b條

就某醫護提供者而言,指該提供者根據,就某服務地點登記為醫健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

第c條

就特區政府的某部門而言,指該部門根據,登記為醫健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

第a條

已根據,就某服務地點登記為醫健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的醫護提供者;或

第b條

已根據,登記為醫健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的特區政府部門;

第a條

就某登記醫護接受者而言,指根據備存的該接受者的紀錄;及

第b條

就某曾經登記但已終止登記的醫護接受者而言,指當時根據備存的該接受者的紀錄;

第a條

就某非香港醫護提供者而言,指該醫護提供者根據獲認可為醫健通系統的醫護提供者;或

第b條

就某非香港資訊基建設施而言,指該設施根據獲認可與醫健通系統連接;

第a條

評估、記錄、維持或改善該人的健康;

第b條

診斷該人的疾病或殘疾;或

第c條

治療該人的疾病或殘疾或懷疑患有的疾病或殘疾;

第a條

香港醫護專業人員;或

第b條

非香港醫護專業人員;

第2條
第a條

如從某醫護接受者的某項資料或資訊中,可確定該接受者的身分,則該項資料或資訊屬;及

第b條

如從某醫護接受者的某項資料或資訊中,並不能確定該接受者的身分,則該項資料或資訊屬。

1,035 條

引用此法例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5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