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醫護接受者及關連人士可提供可互通資料
第26T條
任何登記醫護接受者,或該接受者的關連人士,可按專員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向醫健通系統提供該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電子健康系統條例 第26T條
登記醫護接受者及關連人士可提供可互通資料
任何登記醫護接受者,或該接受者的關連人士,可按專員指明的格式及方式,向醫健通系統提供該接受者的可互通資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