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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德郵輪碼頭條例 第2條

啟德郵輪碼頭條例 第2條

發出通行證

第2條

(1) 專員如信納 —— (a) 某人因其職業或受僱工作性質 —— (i) 須即時進入某限制區;或 (ii) 須頻密而定期地進入某限制區;及 (b) 該人並非因任何關乎郵輪碼頭的運作或其保安的理由而不適宜進入該限制區, 可向該人發出一張該限制區的通行證。 (2) 通行證可在專員指明的條件的規限下發出。 (3) 通行證 —— (a) 須符合專員指明的格式;及 (b) 須顯示 —— (i) 有關通行證持有人的姓名; (ii) 該通行證的有效期; (iii) 該通行證就甚麼限制區發出;及 (iv) 發出該通行證的規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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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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