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下述實體可根據本部,歸類為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 —— (a)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 (b) 香港控權公司; (c) 香港相聯營運實體。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1條
下述實體可根據本部,歸類為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 —— (a) 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 (b) 香港控權公司; (c) 香港相聯營運實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