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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1) 在本規則中 ——
(2) 就第(1)款中的定義而言,處置機制當局可向屬香港控權公司或香港相聯營運實體的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送達書面通知,藉以指定該實體或附屬公司的某間集團公司(屬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認可機構者)為該實體或附屬公司的首要認可機構。
就認可機構而言,具有《資本規則》所給予的涵義;或
就其他實體而言,具有假若該實體是認可機構,則《資本規則》便會給予該詞的涵義;
就認可機構而言,具有《資本規則》所給予的涵義;或
就其他實體而言,具有假若該實體是認可機構,則《資本規則》便會給予該詞的涵義;
就認可機構所發行的票據而言,具有《資本規則》所給予的涵義;或
就其他實體所發行的票據而言,具有假若該實體是認可機構,則《資本規則》便會給予該詞的涵義;
額外一級資本票據;或
二級資本票據;
額外一級資本票據;或
二級資本票據;
就認可機構而言,具有《資本規則》所給予的涵義;或
就其他實體而言,具有假若該實體是認可機構,則《資本規則》便會給予該詞的涵義;
就認可機構而言,具有《資本規則》給予一詞的涵義;或
就其他實體而言,具有假若該實體是認可機構,則《資本規則》便會給予一詞的涵義;
就處置實體而言,指外部吸收虧損能力;
就重要附屬公司而言,指內部吸收虧損能力;或
就於非香港司法管轄區設立或成立為法團,而且不是經遷冊實體的實體而言,指符合以下描述的負債或其他財政資源:該等負債或其他財政資源,獲認可為有資格在該項認可的範圍內,被計算入某個非香港司法管轄區的規管制度下的、與LAC規定相應的規定(包括旨在反映《TLAC細則清單》所列出的原則的規定);
它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設立或成立為法團,而涵蓋該重要附屬公司的首選處置策略,預期會就該實體採取某項非香港處置行動;及
不是經遷冊實體;
非資本LAC債務票據所構成的負債;
屬的定義(c)段提述的負債(但並非監管資本票據所構成的負債);
並非監管資本票據所構成;及
(a)段提述的負債;或
符合以下描述的、(b)段提述的負債:該負債獲認可為有資格被計算入某個非香港司法管轄區的規管制度下的、與LAC規定相應的規定(但並非憑藉該規管制度下的旨在反映《TLAC細則清單》倒數第二或三段所列出的原則的任何條文),
外部非資本LAC債務票據;或
內部非資本LAC債務票據;
該附屬公司;及
該附屬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
為了按單獨基礎或單獨—綜合基礎計算LAC比率——指根據釐定的分母的數額,減去按照第38或40(視情況所需而定)條從其吸收虧損能力中扣減的項目相關的分母分擔數額;或
為了按綜合基礎計算LAC比率——指根據釐定的分母的數額,減去按照第38或40(視情況所需而定)條從其吸收虧損能力中扣減的項目相關的分母分擔數額;
就屬香港控權公司或香港相聯營運實體的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而言,為了按綜合基礎計算LAC比率——指根據釐定的分母的數額,減去按照第38或40(視情況所需而定)條從其吸收虧損能力中扣減的項目相關的分母分擔數額;或
就並非處置實體或重要附屬公司的認可機構而言——指按單獨基礎、按單獨—綜合基礎或按綜合基礎就其資本綜合集團(視情況所需而定)計算的其資本充足比率(根據《資本規則》計算者)的分母的數額;
按照第38或40(視情況所需而定)條,從其吸收虧損能力中扣減的項目;及
按照《資本規則》從二級資本中扣減的項目;或
按照第38或40(視情況所需而定)條,從其吸收虧損能力中扣減的項目;及
按照《資本規則》,從二級資本中扣減的項目;或
按照第38或40(視情況所需而定)條,從其吸收虧損能力中扣減的項目;及
假若該處置實體或附屬公司是認可機構,便會按照《資本規則》從二級資本中扣減的項目;
引用此法例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628B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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