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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5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51條

監管資本票據及其他非資本LAC債務票據的主要特點——半年度披露

第51條

(1) 披露實體須就每個半年度報告期,披露 —— (a) 它的CET1資本票據、額外一級資本票據、二級資本票據及非資本LAC債務票據(每項票據在本條中均稱為有關票據)的主要特點;及 (b) 連接至其互聯網網站中的有關部分的直接連結,而所有有關票據的全部條款及條件,是可在該部分中找到的。 (2) 凡 —— (a) 某有關票據 —— (i) 被發行並納入某披露實體的吸收虧損能力中; (ii) 被償還;或 (iii) 不再納入某披露實體的吸收虧損能力中;或 (b) 納入某披露實體的吸收虧損能力中的某有關票據被贖回、轉換或撇減,或該票據的性質有任何其他重大改變, 則該實體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更新其根據第(1)款作出的披露,以反映因(a)或(b)段提述的事件而產生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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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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