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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1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1條

第1條

披露實體如按本規則規定須披露資料,則須按以下規定,作出披露 —— (a) 以中文及英文,擬備符合以下規定的報表 —— (i)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及除第56條另有規定外,該報表的形式,須完全屬獨立文件,或該實體的財務報表分立部分(分立部分);及 (ii) 該報表所載的須披露的資料,須屬可輕易地識辨; (b) 在符合第(2)款的規定下,及除第56條另有規定外,以處置機制當局指明的格式,並使用該當局指明的標準披露模版或列表,呈示須披露的資料;及 (c) 符合本條其他適用於該報表或就該報表而適用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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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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