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按規定須披露的資料的任何部分,可載於在有關獨立文件或有關分立部分標示的另一份文件,但上述安排的前提是,處置機制當局在根據第(1)(b)款作出的指明中,准許作上述安排,以及第(3)款指明的所有條件均獲符合。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2條
按規定須披露的資料的任何部分,可載於在有關獨立文件或有關分立部分標示的另一份文件,但上述安排的前提是,處置機制當局在根據第(1)(b)款作出的指明中,准許作上述安排,以及第(3)款指明的所有條件均獲符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