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就某個與周年報告期同時結束的季度或半年度報告期,而根據本規則作出披露 —— (a) 如在該季度或半年度報告期結束後的4個月內,有關披露實體就該周年報告期,發布周年財務報表(周年報表) —— (i) 該實體須同步發布周年報表和有關披露報表;或 (ii) 如處置機制當局根據第(4)款給予准許——該實體須在准許的時間內,發布有關披露報表;或 (b) 如在該季度或半年度報告期結束後的4個月內,該實體沒有發布周年報表——該實體須在該4個月內,發布有關披露報表。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3條
凡就某個與周年報告期同時結束的季度或半年度報告期,而根據本規則作出披露 —— (a) 如在該季度或半年度報告期結束後的4個月內,有關披露實體就該周年報告期,發布周年財務報表(周年報表) —— (i) 該實體須同步發布周年報表和有關披露報表;或 (ii) 如處置機制當局根據第(4)款給予准許——該實體須在准許的時間內,發布有關披露報表;或 (b) 如在該季度或半年度報告期結束後的4個月內,該實體沒有發布周年報表——該實體須在該4個月內,發布有關披露報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