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該當局根據第52(4)(b)條給予批准——該實體的有關集團公司的互聯網網站,或該網站的某部分。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2條
如該當局根據第52(4)(b)條給予批准——該實體的有關集團公司的互聯網網站,或該網站的某部分。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