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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56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56條

集團披露及互聯網網站

第56條

(1) 如披露實體向處置機制當局顯示而使其信納,以下條件獲符合,則該實體可將由其集團公司作出的披露(集團披露),視為該實體按本規則規定須作出的披露(實體披露)的一部分 —— (a) 集團披露與實體披露沒有重大差異; (b) 如該集團公司是在非香港司法管轄區設立或成立為法團的,而且不是經遷冊實體——集團披露是按照由巴塞爾委員會發出並獲該集團公司的有關銀行業監管當局採用的、關於披露的現行銀行業監管標準(如有的話)擬備的; (c) 集團披露提供足夠的詳情,使第三方可對該實體的吸收虧損能力的有關方面,得出經深思熟慮的意見; (d) 該實體的披露報表載有一項陳述,述明可在何處,找到所有集團披露; (e) 集團披露載列於該集團公司的可供公眾人士取覽的互聯網網站;及 (f) 該實體設有互聯網網站(或互聯網網站的某部分),該網站(或該部分)須 —— (i) 屬特定擬供香港公眾人士取覽;及 (ii) 載有連結,前往該網站中載列(e)段提述的集團披露的部分。 (2) 如披露實體並非認可機構,且本身沒有互聯網網站,則在符合下述條件的情況下,該實體即屬遵守本規則關於其須在互聯網網站提供資料或設立和備存檔案資料庫的規定 —— (a) 該實體的集團公司,設有特定擬供香港公眾人士取覽的互聯網網站(或互聯網網站的某部分),並在該網站(或該部分)提供所規定的資料或設立和備存所規定的檔案資料庫;及 (b) 該實體向處置機制當局顯示而使其信納,在上述互聯網網站(或上述互聯網網站的某部分)提供有關資料或設立和備存有關檔案資料庫,不會對香港公眾人士在取覽該資料或檔案資料庫方面的便利,或該資料或檔案資料庫對香港公眾人士的實用性,造成顯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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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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