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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2條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吸收虧損能力規定——銀行界)規則 第2條

第2條

有關發行人(或代表該發行人)就該票據所擬備的招股章程或要約文件,須 —— (A) 充分披露持有該票據的固有風險,包括關乎償還優次級別的風險,以及有關持有人在何種情況下可能因該項持有而蒙受損失; (B) 載有一項陳述,指出該票據是複雜及高風險的;及 (C) 載有一項陳述,指出該票據如在香港發行,則須向專業投資者發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1 — 成為外部LAC債務票據須符合的合資格準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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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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