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委員會及最低工資
第2條
(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信納在某一情況下在香港任何行業受僱的任何人所獲付工資的最低工資率低於合理水平,可於其認為適當的時候,藉憲報刊登的政府通告,訂定該等行業在一般情況下或在指明範圍或地區內的最低工資率。所有訂定最低工資率的通告均可不時更改或撤銷。 (2) 為提起、作出與進行任何就根據本條例訂定任何行業的最低工資率而視為合宜的查訊,並為就該查訊作出報告,行政長官可隨時為任何行業或某行業的任何工作類別,設立行業委員會,由比例相等的代表僱主的成員與代表工人的成員(在本條例稱為代表成員),以及委任成員組成,但委任成員人數須少於代表成員總人數的一半。凡某行業的任何工作類別已設有行業委員會,則本條例中凡提述設有行業委員會的行業之處,須解釋作提述該行業中設有行業委員會的工作類別。 (3) 女性與男性一樣,有資格作為行業委員會成員。 (4) 行業委員會主席須由勞工處處長擔任或由行政長官委任的一名其他公職人員擔任。 (5) 所有成員均須由行政長官委任,但僱主及工人可提名代表接受委任為代表成員,惟委任須經行政長官批准。 (6) 為能構成行業委員會會議,會議最少須有代表成員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和最少須有一名委任成員出席。 (7) 任何行業的行業委員會須因應情況所需,依據該行業的實務情形而對行政長官所轉介予該委員會的任何事宜作出考慮,並就該事宜向行政長官作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