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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委員會條例 第2條

行業委員會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任何僱主在違反本條文的情況下行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就每項罪行處以第1級罰款,法庭根據定罪,除判處罰款外,並可判定該僱主將不當地收取作為額外費用的款項償還付款的工人或付款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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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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