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員須應要求出示證明書
第11條
每名當其時協助施行本條例的政府部門人員,均須獲勞工處處長給予委任證明書,並須在根據本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行事或行使該等權力時,應要求向任何受影響的人出示該證明書。
行業委員會條例 第11條
政府人員須應要求出示證明書
每名當其時協助施行本條例的政府部門人員,均須獲勞工處處長給予委任證明書,並須在根據本條例所授予的任何權力行事或行使該等權力時,應要求向任何受影響的人出示該證明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