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0條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接受原應生效之前或同時,送達發價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