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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2條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果賣方自己訂明規格,他必須把訂明規格的細節通知買方,而且必須規定一段合理時間,讓買方可以在該段時間內訂出不同的規格。如果買方在收到這種通知後沒有在該段時間內這樣做,賣方所訂的規格就具有約束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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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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