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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2條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2條

第2條

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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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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