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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1條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果買方已收到貨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約規定的任何權利,把貨物退回,他必須按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貨物。他有權保有這些貨物,直至賣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費用償還給他為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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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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