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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1條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依照該國憲法規定、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所規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度,則該國得在簽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於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於其中的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並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修改其所做的聲明。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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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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