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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1條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1條

第1條

對屬於本公約範圍的事項具有相同或非常近似的法律規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隨時聲明本公約不適用於營業地在這些締約國內的當事人之間的銷售合同,也不適用於這些合同的訂立。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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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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