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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3條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3條

第3條

聲明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開始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於此種生效後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六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第一天生效。根據第九十四條規定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於保管人收到最後一份聲明之日起六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第一天生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 —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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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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