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對於在第十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第一天對該國生效,但不適用的部分除外。
貨物銷售(聯合國公約)條例 第2條
在本條第(6)款規定的條件下,對於在第十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交存後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之日起十二個月後的第一個月第一天對該國生效,但不適用的部分除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