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已根據第13(1)條作出命令,飭令登記某內地民商事判決或上述判決的任何部分;及 (b) 該判決或部分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 (i) 就關乎侵犯指明知識產權(侵犯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權利除外)的侵權糾紛提起的法律程序;或 (ii) 就關乎《內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提起的法律程序。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 第1條
在以下情況下,本條適用 —— (a) 已根據第13(1)條作出命令,飭令登記某內地民商事判決或上述判決的任何部分;及 (b) 該判決或部分是在以下法律程序中作出的 —— (i) 就關乎侵犯指明知識產權(侵犯對商業秘密享有的權利除外)的侵權糾紛提起的法律程序;或 (ii) 就關乎《內地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所指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民事糾紛提起的法律程序。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