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某內地判決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會根據普通法獲承認為不可推翻的,則本條無礙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認該判決就其中決定的任何法律事宜或事實事宜而言,是不可推翻的。
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 第4條
如某內地判決在本條例的生效日期*之前,會根據普通法獲承認為不可推翻的,則本條無礙香港法院或法庭承認該判決就其中決定的任何法律事宜或事實事宜而言,是不可推翻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