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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 第4條

的士司機違例記分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某人 —— (a) 根據第20條,須修習和完成的士服務改進課程;及 (b) 在署長根據第21條向該人送達通知之前,已自發修習和完成該課程, 則該通知指明的所有分數,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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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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