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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 第2條

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法定貨幣紙幣 (legal tender notes) —— (a) 指 —— (i) 由財政司司長依據第3(1)條在香港發行的紙幣;及 (ii) 由根據第3(2)條獲授權(或當作根據該條獲授權)的發鈔銀行按照規限有關授權的條款及條件(如有的話),在香港發行的銀行紙幣;及 (b) 包括依據在緊接《1995年銀行紙幣發行(修訂)條例》(1995年第98號)生效*前本條例當時有效的版本,屬法定貨幣的任何銀行紙幣; 發鈔銀行 (note-issuing bank)指 —— (a) 根據第3(2)條獲授權(或當作根據該條獲授權)的銀行;及 (b) 為本定義的目的而於附表指明的銀行; 銀行 (bank)包括在香港進行銀行業務的任何人、合夥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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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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