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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第1條

建造工作指 —— (a) 建造、裝設或架設指明構築物;或 (b) 更換、擴建、翻新、改建、修葺、修復、保養、拆除、拆毀或增建現有指明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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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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