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某些總私人承包合約及其分包合約
第8條
(1) 本條例亦適用於 —— (a) 符合以下說明的總私人承包合約 —— (i) 在本款的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訂立;及 (ii) 訂立該合約當日,該合約的合約價值(在第(3)及(4)款的規限下)不少於附表4指明的價值;及 (b) 該總私人承包合約的分包合約。 (2) 第(1)款適用於上述合約或分包合約,而不論它 —— (a) 是書面或口頭的,或是部分書面和部分口頭的;及 (b) 是否受香港法律管限。 (3) 第(1)(a)(ii)款所指的總私人承包合約的合約價值,不得包括以下價值外的價值 —— (a) 根據該總私人承包合約進行第3(1)(a)條提述的建造工作的價值; (b) 根據該總私人承包合約進行符合以下說明的建造工作的價值 —— (i) 屬第3(1)(b)條提述者;及 (ii) 須獲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所指的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才可展開或進行;及 (c) 根據該總私人承包合約為(a)或(b)段指明的建造工作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價值。 (4) 第(1)(a)(ii)款所指的總私人承包合約的合約價值,亦不得包括根據該總私人承包合約在符合以下說明的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的價值,或根據該總私人承包合約為在該建造工地進行的建造工作而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價值 —— (a) 屬現有住宅單位;或 (b) 屬一個或多於一個現有住宅單位所處的建築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者)的公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