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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須獲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所指的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才可展開或進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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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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