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 —— (a) 根據某建造合約所載條文,就根據該合約進行的建造工作或供應的相關貨品及服務而須支付的代價,須以參照該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價值以外的方法計算,則在該合約載有該等條文的範圍內,本條例不適用於該合約;或 (b) 根據某建造合約所載條文,該合約的一方承諾以該合約的另一方的僱員(《僱傭條例》(第57章)第2(1)條所界定者)的身分,進行建造工作或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並有以下情況,則在該合約載有該等條文的範圍內,本條例不適用於該合約 —— (i) 該建造工作是為該另一方進行的;或 (ii) 該相關貨品及服務是為該另一方供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