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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某總私人承包合約(或其分包合約)處理的事宜,是在符合以下說明的建造工地進行建造工作,或是為在該建造工地進行的建造工作而供應相關貨品及服務,則在該合約處理該事宜的範圍內,本條例不適用於該合約 —— (a) 屬現有住宅單位;或 (b) 屬一個或多於一個現有住宅單位所處的建築物(《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條所界定者)的公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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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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