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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2條

第2部的釋義

第12條

在本部中 —— 供應 (supplied)除在發單日的定義的(b)段外,包括承諾供應; (a) 該合約述明為可就該期進度款提出付款申索的日期,或根據該合約定為可就該期進度款提出付款申索的日期;或 (b) 如該合約沒有就上述日期訂定條文——符合以下說明的公曆月的最後一日 —— (i) 不早於緊接訂立該合約的月份之後的月份;及 (ii) 可在該公曆月內,就以下事宜的進度款提出付款申索 —— (A) 截至該公曆月最後一日為止根據該合約已進行的建造工作;或 (B) 截至該公曆月最後一日為止根據該合約已供應的相關貨品及服務; 進行 (carried out)除在發單日的定義的(b)段外,包括承諾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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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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