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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可在該公曆月內,就以下事宜的進度款提出付款申索 —— (A) 截至該公曆月最後一日為止根據該合約已進行的建造工作;或 (B) 截至該公曆月最後一日為止根據該合約已供應的相關貨品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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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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