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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4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4條

進度款的款額

第14條

(1) 某人根據某建造合約有權收取的進度款的款額是 —— (a) 按照該合約評定的款額;或 (b) 如該合約沒有訂定評定進度款的款額的方法——基於以下事宜的價值而評定的款額 —— (i) 該人根據該合約進行的建造工作;或 (ii) 該人根據該合約供應的相關貨品及服務。 (2) 就第(1)(b)款而言,在計算根據某建造合約進行的建造工作或供應的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價值時,須顧及 —— (a) 該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的合約價格或單價; (b) 該合約指明的任何其他價格或單價; (c) 該合約的各方議定的任何更改,而根據該等更改,合約價格或單價(或該合約指明的任何其他價格或單價),須按特定款額予以調整; (d) (如沒有(a)、(b)及(c)段提述的事宜)進行該建造工作或供應該相關貨品及服務時的合理價格或單價;及 (e) (如該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的任何部分雖有缺陷或有不符合該合約的規定之處,但付款方仍接受該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以下兩項扣減中的較合理者 —— (i) 就補救缺陷或糾正不符合規定之處所需的估計費用作出的扣減;或 (ii) 就該建造工作或相關貨品及服務的減值作出的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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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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