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款的付款期限
第15條
(1) 如關乎某建造合約下的某期進度款的付款申索,根據第18條在某日送達(或視為送達),則該期進度款最遲的支付日期,為該日之後的60日期間屆滿當日(有關日期)。 (2) 然而,如有關建造合約的各方議定某期進度款最遲須在另一日期(指明日期)支付,而指明日期早於有關日期,則該期進度款最遲的支付日期,為指明日期。 (3) 就第(2)款而言,如指明日期是在顧及有關進度款的發單日後定出的,而送達關乎該期進度款的付款申索的日期,遲於該發單日,則 —— (a) 送達該付款申索當日,即視為該期進度款的發單日;及 (b) 指明日期須據此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