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度款的條文
第16條
建造合約的各方,可議定 —— (a) 該合約下的進度款的期數; (b) 各期進度款的相隔時間; (c) 各期進度款的款額; (d) 在何種情況下,可就該等進度款提出申索; (e) 須支付該等進度款的最遲日期(但受第15條規限);及 (f) 須就關乎該等進度款的每份付款申索送達付款回應的最遲日期(但受第20條規限)。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6條
進度款的條文
建造合約的各方,可議定 —— (a) 該合約下的進度款的期數; (b) 各期進度款的相隔時間; (c) 各期進度款的款額; (d) 在何種情況下,可就該等進度款提出申索; (e) 須支付該等進度款的最遲日期(但受第15條規限);及 (f) 須就關乎該等進度款的每份付款申索送達付款回應的最遲日期(但受第20條規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