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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1條

第1條

如某人(申索方)有權(或聲稱有權)收取某期進度款,而根據有關建造合約,另一人(付款方)有法律責任(或可能有法律責任)支付該期進度款,則申索方可向付款方送達關乎該期進度款的申索(付款申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付款申索及付款回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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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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