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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申索方在第(4)款指明的期間內,送達超過一份付款申索,則在該等付款申索中,除首份付款申索外,付款方可不理會其他付款申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付款申索及付款回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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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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