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付款方可修訂自己已向申索方送達的付款回應,方法是在付款回應期限或之前,向申索方送達經修訂的付款回應。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分部 — 付款申索及付款回應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