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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條

第2條

審裁通知須述明 —— (a) 申索人及答辯人的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b) 有關付款爭議的性質及描述; (c) 關乎該付款爭議的申索款額、認付款額及已支付的款額;及 (d) 如在有關建造合約中,沒有就付款爭議指明任何提名團體,或有就付款爭議指明多於一個提名團體——申索人根據第27(2)條提名的2個提名團體的名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提起審裁程序、審裁員,以及審裁陳詞及回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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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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