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申索人亦須 —— (a) 如在有關建造合約中,就付款爭議指明的提名團體只有1個——在根據第(1)款向答辯人送達審裁通知的同一日,向該提名團體送達該通知;或 (b) 如在有關建造合約中,沒有就付款爭議指明任何提名團體,或有就付款爭議指明多於一個提名團體——在根據第(1)款向答辯人送達審裁通知當日之後8個工作日內,向獲選團體送達該通知。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申索人亦須 —— (a) 如在有關建造合約中,就付款爭議指明的提名團體只有1個——在根據第(1)款向答辯人送達審裁通知的同一日,向該提名團體送達該通知;或 (b) 如在有關建造合約中,沒有就付款爭議指明任何提名團體,或有就付款爭議指明多於一個提名團體——在根據第(1)款向答辯人送達審裁通知當日之後8個工作日內,向獲選團體送達該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