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 —— (a) 在某建造合約中,就某付款爭議指明的提名團體只有1個;及 (b) 關乎該付款爭議的審裁程序,因第41(a)、(e)、(f)或(g)條所列理由而終止, 有關申索人可在該審裁程序終止當日之後28日內,就該付款爭議提起其他審裁程序,方法是就該付款爭議送達另一份審裁通知。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6條
如 —— (a) 在某建造合約中,就某付款爭議指明的提名團體只有1個;及 (b) 關乎該付款爭議的審裁程序,因第41(a)、(e)、(f)或(g)條所列理由而終止, 有關申索人可在該審裁程序終止當日之後28日內,就該付款爭議提起其他審裁程序,方法是就該付款爭議送達另一份審裁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