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儘管有第(3)(b)款的規定,如 —— (a) 在關乎某付款爭議的審裁程序中,有提名團體根據第27條獲選;及 (b) 該審裁程序因第41(a)、(e)、(f)或(g)條所列理由而終止(先前審裁), 有關申索人可在先前審裁終止當日之後28日內,就該付款爭議提起其他審裁程序(新審裁),方法是在同一日就該付款爭議向答辯人及先前審裁的獲選團體送達另一份審裁通知。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7條
儘管有第(3)(b)款的規定,如 —— (a) 在關乎某付款爭議的審裁程序中,有提名團體根據第27條獲選;及 (b) 該審裁程序因第41(a)、(e)、(f)或(g)條所列理由而終止(先前審裁), 有關申索人可在先前審裁終止當日之後28日內,就該付款爭議提起其他審裁程序(新審裁),方法是在同一日就該付款爭議向答辯人及先前審裁的獲選團體送達另一份審裁通知。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