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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9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9條

第9條

如申索人根據第(7)款向先前審裁的獲選團體送達審裁通知 —— (a) 該團體即視為新審裁的獲選團體,並須就新審裁遵從第27(5)條的規定;及 (b) 新審裁須據此進行。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提起審裁程序、審裁員,以及審裁陳詞及回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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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