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各方議定的提名團體委任審裁員
第26條
(1) 如 —— (a) 申索人就某付款爭議針對答辯人提起審裁程序;及 (b) 在有關建造合約中,只有1個提名團體獲指明為該付款爭議的提名團體, 則本條適用。 (2) 有關提名團體如在某日獲送達審裁通知,須在該日之後7個工作日內 —— (a) 按照該團體的《審裁規則》提名和委任審裁員;及 (b) 將委任一事,以書面通知申索人及答辯人。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6條
由各方議定的提名團體委任審裁員
(1) 如 —— (a) 申索人就某付款爭議針對答辯人提起審裁程序;及 (b) 在有關建造合約中,只有1個提名團體獲指明為該付款爭議的提名團體, 則本條適用。 (2) 有關提名團體如在某日獲送達審裁通知,須在該日之後7個工作日內 —— (a) 按照該團體的《審裁規則》提名和委任審裁員;及 (b) 將委任一事,以書面通知申索人及答辯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