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答辯人如在某日獲送達審裁通知,須在該日之後5個工作日內 —— (a) 從申索人的提名中,挑選其中一個提名團體;及 (b) 向申索人送達書面通知,以通知申索人自己所選的提名團體。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3條
答辯人如在某日獲送達審裁通知,須在該日之後5個工作日內 —— (a) 從申索人的提名中,挑選其中一個提名團體;及 (b) 向申索人送達書面通知,以通知申索人自己所選的提名團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