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答辯人沒有根據第(3)款通知申索人,申索人須在該款所述的期限屆滿之後3個工作日內 —— (a) 從自己的提名中,挑選其中一個提名團體;及 (b) 向答辯人送達書面通知,以通知答辯人自己所選的提名團體。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4條
如答辯人沒有根據第(3)款通知申索人,申索人須在該款所述的期限屆滿之後3個工作日內 —— (a) 從自己的提名中,挑選其中一個提名團體;及 (b) 向答辯人送達書面通知,以通知答辯人自己所選的提名團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