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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5條

第5條

獲選團體如在某日獲送達審裁通知,須在該日之後7個工作日內 —— (a) 按照該團體的《審裁規則》提名和委任審裁員;及 (b) 將委任一事,以書面通知申索人及答辯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分部 — 提起審裁程序、審裁員,以及審裁陳詞及回應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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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