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獲委任為審裁員
第28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某名個人如名列某提名團體的審裁員名單,可就某付款爭議獲委任為審裁員。 (2) 如有以下情況,則某名個人不合資格就某付款爭議獲委任為審裁員 —— (a) 該名個人在獲委任一事上,有利益衝突;或 (b) 有令人對該名個人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
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 第28條
誰可獲委任為審裁員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某名個人如名列某提名團體的審裁員名單,可就某付款爭議獲委任為審裁員。 (2) 如有以下情況,則某名個人不合資格就某付款爭議獲委任為審裁員 —— (a) 該名個人在獲委任一事上,有利益衝突;或 (b) 有令人對該名個人的獨立性或公正性產生有理可據的懷疑的情況。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